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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安裝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通告的問題

Postby IN235 » 2026 Apr 28 Tue, 11:28 pm

大堂貼出的安裝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通告,請管理處資詢符合本地法律執業資格人士意見後解答以下問題:

1. 誰有責任監督承辦商工程進度,並向環境保護署定期提供進度報告?
2. 如果承辦商確定無能力再繼續工程,是否需要按政府及申請人簽定的”進一步資助協議“再招標?
3. 再招標會否導致政府收回餘下的資助,並向業主追討已發放的資助?
4. “進一步資助協議”內第8.6段對業主(有/沒有車位)的影響是什麼?

進一步資助協議 -> https://www.evhomecharging.gov.hk/downl ... 918_r1.pdf
IN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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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關於安裝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通告的問題

Postby 客戶服務處 » 2026 Apr 29 Wed, 5:45 pm

多謝閣下關於安裝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通告的問題。客戶服務處根據環保署的「首次資助協議」及「進一步資助協議」資料,現解答如下﹕

1. 根據環保署觀點,工程顧問需承擔最大責任去監督承辦商的工程進度,並定期向申請人提交進度報告予環保署。

2. 如承辦商確定無力再繼續工程,申請人可招標另聘其他承辦商接手餘下工程,條件是環保署要求申請人與承辦商雙方皆同意終止合約及沒有任何合約糾紛,環保署便會接受第二次招標機會的申請。

3. 環保署批出的總資助額不會改變。餘下工程招標的合約金額若然超出剩餘未批出之資助額,超出部份需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4. 「進一步資助協議」第 8.6 段條款,主要是說明政府在若干情況下有權暫停或收回已發放的資助。如申請人情況符合當中所述條款,政府或會暫停或收回已發放的資助,申請人需將已收取的資助退回政府,並自行承擔整項工程合約開支或中止工程。

嘉華星濤灣客戶服務處 敬上
客戶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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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關於安裝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通告的問題

Postby IN235 » 2026 Apr 29 Wed, 11:39 pm

管理處答非所問,第4點問題是 “進一步資助協議”內第8.6段對業主(有/沒有車位)的影響是什麼?

管理處的回覆只提及申請人,請問申請人是否等於各星濤灣業主?

請管理處再解釋
IN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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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關於安裝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通告的問題

Postby 客戶服務處 » 2026 Apr 30 Thu, 4:43 pm

抱歉未能解答閣下疑問,客戶服務處現再根據環保署的申請須知,解答如下﹕

申請人是嘉華星濤灣的全體業主。
按環保署要求,申請資助計劃的物業如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申請人必須為業主立案法團。於是在2021年4月24日的嘉華星濤灣業主周年大會上,由業主表決通過授權業主立案法團代表屋苑申請相關資助計劃。因此閣下可理解為申請人即是嘉華星濤灣的全體業主。

而「進一步資助協議」第 8.6 段條款,主要是說明環保署在若干情況下有權暫停或收回已發放的資助,包括但不限於:
- 申請人未能履行協議內的義務;
- 未遵從環保署就項目發出的指引或指示;
- 未經政府書面批准而放棄項目;
- 項目嚴重偏離核准的工程規格;
- 提交的報告等文件不被政府接受;等等

以客戶服務處按現時情況,及一直與環保署代表進行會議或電郵文件往來所獲知的資訊,環保署沒有表達過任何意見認為本屋苑可能觸犯上述情況。因此閣下現階段無需擔憂環保署會暫停或收回已發放的資助。

嘉華星濤灣客戶服務處 敬上
客戶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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