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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lubhouse 同管理處失職疏忽, 有什麼辦法?

Postby YuMoBor » 2011 Jul 17 Sun, 10:52 pm

會所職員並沒有回覆這個討論:

我曾經問過,有缺德人士用黑底鞋踐踏場地, 另下一個用場者不便,會所職員要求下一個用場者停止十五分鐘讓會所職員清理,否則就不了了之。 這種處理手法,是否合理? 對下一個用場者是否公平? 下一次補回十五分鐘? 必定要連續訂場嗎? 為何會所職員假定下一個用場人士必定會再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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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lubhouse 同管理處失職疏忽, 有什麼辦法?

Postby YuMoBor » 2011 Jul 17 Sun, 11:24 pm

有人以不雅名稱做登入名字, 管理處又為何不理?

http://evchk.wikia.com/wiki/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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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lubhouse 同管理處失職疏忽, 有什麼辦法?

Postby 9527 » 2011 Jul 17 Sun, 11:59 pm

太太, 你都好無聊WOR! 我用咩名有我自由, 你歧視我我可以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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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lubhouse 同管理處失職疏忽, 有什麼辦法?

Postby 9527 » 2011 Jul 18 Mon, 12:09 am

一、概念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三、認定

1、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于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敍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洩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佈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品質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2、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佈的。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裏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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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lubhouse 同管理處失職疏忽, 有什麼辦法?

Postby 9527 » 2011 Jul 18 Mon, 12:10 am

MS2902, if you don't ask the club house to delete your message, I will follow up this case with my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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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lubhouse 同管理處失職疏忽, 有什麼辦法?

Postby MU » 2011 Jul 18 Mon, 10:41 am

To: JJ, support U! M2902此人非常之不可理喻,我諗會有非常多住客支持你的行動!!
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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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lubhouse 同管理處失職疏忽, 有什麼辦法?

Postby 會所 » 2011 Jul 18 Mon, 11:05 am

會所歡迎及接受各業戶於網上平台發表意見,但請各業戶自律,應就事件作出批評而不是針對他人,切勿作出偏激言論,引起業戶間不必要的爭辯。
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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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lubhouse 同管理處失職疏忽, 有什麼辦法?

Postby 9527 » 2011 Jul 18 Mon, 7:19 pm

MS2902, your untrue wordings attacked me and I seriously feel very hurt and embarrass in the public. Pls ask the club house to delete your post within 3 working days and also officially written apologize in the public for your untrue wordings or I will ask my lawyer to make legal action on thi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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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lubhouse 同管理處失職疏忽, 有什麼辦法?

Postby Monster-Ho » 2011 Jul 20 Wed, 10:59 am

絕對支持JJ 的行為!!! 你呢位ms2902住客, 既然用得呢個名, 就預左有人會估算你的身份.

無論是樓層又好, 或者可能是車牌又好, 總之你無權干預別人的估計.

而且從來無人肯定話比大家知你的身份. 也無對你本人作出威脅性說話. 我想, 你都系理性D 好啦..
Monster-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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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lubhouse 同管理處失職疏忽, 有什麼辦法?

Postby 2008 » 2011 Jul 20 Wed, 5:35 pm

如果用JJ係不雅,如果姓傅咪要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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